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直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在一年一度的“双11”来临之际,规范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秩序,营造良好网络视听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坚持正确导向,强化节目管理。 规范服务内容,维护群众利益。 加大公益广告播出力度。 服务国家大局,助力脱贫攻坚。 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环境。 早在2019年年初,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管理专项行动、网络直播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行动等的统一部署,文化和旅游部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严查网络游戏、网络表演、网络音乐市场禁止内容,指导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了一批网络文化市场典型案件: 检查网络文化经营单位7858家次, 受理举报1636件, 立案236件, 办结案件214件。 恒丰咨询小编认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是常态,而从事网络文化行业的公司和企业也应该遵纪守法,严格根据规章制度执行,从而避免在严查之时“束手无措”,影响经济活动的顺利展开。恒丰咨询小编重点提醒,从事网络文化行业,这两个证,可一定要办好!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还没有办理的,赶紧重视起来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由各省文化局、文化厅监管并审批,文网文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只要满足申请条件就可以办理。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哪些互联网文化活动处于经营性文网文?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4、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5、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如果企业没有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业务后果会怎样?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同样重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 没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相关业务,企业会面临哪些处罚?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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